王厚伟(讲师、博士)
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来源: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日期:2021年11月01日

王厚伟,男,四川阆中人,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法等。

主要讲授课程:商法、环境资源法、国际商法、法律实务等。

学术(社会)兼职:中共中山市委法律顾问,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届民事行政暨公益诉讼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委员,兼职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

电子邮箱:798221813@qq.com

办公地点:明德楼426

一、学历背景

2004年6月,毕业于成都理工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7年6月,毕业于广西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2019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二、工作经历

1.2007年7月—2014年7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专任教师,法学教研室主任,党总支纪检委员。

2.2010年3月—2016年7月,北京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3.2016年1月至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学专任教师。

4.2016年11月至今,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主要研究成果

1.《论物权合同的独立性》,载《学术论坛》2015年第9期。

2.《从附随义务到合作义务》,载《北方法学》2019年第3期。

3.《生存权优于债权》,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

4.《论知识产权不应适用取得时效》,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4期。

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检察工作》,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6.《论取得时效之客体——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期。

7.《论生存权的保障不应以牺牲债权为代价——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质疑》,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8.《资源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保护》,载《改革与战略》2007年第12期。

9.《民法与生活》(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0.《生活与法》(副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

11.《经济法》(副主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的创新及其完善,珠海市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主持人。

四、主要获奖与荣誉

获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百名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秀教师二等奖,优秀共产党员,优秀论文指导老师;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学院优秀论文指导老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年会论文二等奖(2016),中山市社会科学年会论文一等奖(2018)等。

(更新日期:2021年11月)

初审(一审):陈晴   复审(二审):杨文瑜   终审(三审):陈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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